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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北京市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
发布日期:(2003-08-20)  来源:  作者:

    为加强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财务管理,防止旅行社因重组、改制撤并等原因造成在注销后清退保证金工作中出现问题,北京市旅游局在原有《北京市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基础上,对质量保证金清退程序及新社保证金收取程序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清退程序
(一)、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执行“源头管理”的原则,旅行社注销后,保证金退还给原交纳质量保证金的单位。
所需手续:
1、 旅行社填写“旅行社清退保证金申请表”(一式三份)
2、 北京市旅游局注销批文
3、 旅行社交纳质量保证金原始发票复印件
4、 旅行社退款申请(需由法人签字)
5、 旅行社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6、 工商管理部门注销证明
7、 旅行社法人、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如原交款单位现已不存在或名称变更,需提交工商管理部门注销(变更)该单位的证明(原件),核实无误后,保证金退还给经营许可证上的投资人。
(三)、如原交款单位为已注销的旅行社,则按第二条“交款单位现已不存在”情况办理,保证金退还给经营许可证上的投资人。
(四)、如经营许可证上的投资人为一家以上的多家单位,旅行社必须出具所有股东签字的清退保证金申请书。
(五)、如投资人为1-3个自然人,且投资人因旅行社注销已无帐户可接收退款,可由旅行社投资人委托一家企业接收退款,经北京市旅游局审核批准后,办理财务清退。但需备齐下列文件:
1、旅行社退款申请。申请中要写明“因原帐户已注销,故申请将质保金退至***帐户”,并写明该帐户在银行的开户名称,开户行及帐号。
此申请需由旅行社(所有股东)及接收退款单位双方法人及财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及财务印签章。
2、接收退款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
3、旅行社交纳质量保证金原始发票复印件。
4、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
5、北京市旅游局注销批文。
6、旅行社法人(股份制所有股东)身份证复印件。
7、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8、填写“旅行社清退保证金申请表”(一式三份)。
上述文件齐备后需由旅行社法人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到北京市旅游局办理清退手续。

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收取程序
新批准的旅行社可采取现金交付及支票转帐两种方式交纳质量保证金。
(一) 现金收取手续
1、 旅行社填写“旅行社交纳质量保证金申请表”(一式三份)
2、 北京市旅游局批准成立旅行社的批文
3、 旅行社到北京市旅游局指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日坛路分理处)现金收付柜台按下列项目办理现金存款手续
收款人全称:北京市旅游局;  帐号:249037-78;
开户银行:  629;           款项来源:质保金
交款人:出资单位(人)名称
4、 存款后持银行返回“现金存款凭证”到北京市旅游局财务处办理交付手续
(二) 支票收取手续
1、 旅行社填写“旅行社交纳质量保证金申请表”(一式三份)
2、 北京市旅游局关于批准成立旅行社的批文
3、 北京市旅游局批准的旅行社投资人转帐支票
4、 持上述资料至财务处办理转帐交付手续
三、北京市旅游局财务处、综合处负责受理旅行社清退、新社收取保证金事宜。注销旅行社退款手续一般为30个工作日(自交齐退款手续文件之日算起),清退的保证金及当年利息通过银行汇款划拨至对方帐户。
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八、本规定由北京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北京市旅游局
二○○三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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