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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2-12-17)  来源:  作者:

各区县财政局、旅游局:

    为推动我市旅游事业的发展,加强和规范市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北京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十日

   
附:
          北京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宏观导向作用,推动我市旅游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我市编制部门预算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是为支持我市旅游事业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旅游局按照项目管理的要求,共同实施项目管理。
  第三条   旅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市级旅游发展项目。本着区县旅游业发展责任在区县,市里要加强引导的原则,区县政府确有困难且符合本办法第五条所列补助范围的项目,可以申请市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共同解决。
  第四条   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坚持“突出重点、专款专用、加强管理、追踪问效”的原则。
  第五条  市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是:
      (一)宣传促销经费。指为开拓国内外旅游市场而进行的宣传促销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
      1.国内宣传促销费。指在国内举办重大主题促销活动, 如:旅游文化节、博览会、展览会、交易会、说明会等所发生的费用。
      2.国外宣传促销费。指为开拓海外旅游市场而组织实施的市场调研、形象设计、整体包装及组织、参加的旅游博览会、展览会、交易会、说明会等大型、系列宣传促销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3.境内外广告宣传费。指为宣传我市旅游业整体形象在境内外媒体制作、刊登广告所支付的费用。
    4.旅游宣传品制作费。指为配合开展国内外宣传促销活动而推出的宣传品的制作费用以及必要设备的购置费用。
    5.接待费。指用于接待港澳台及海外记者、旅行商方面的费用。
    (二)行业发展规划经费。指用于旅游行业发展规划的研究、编制及实施规划方面的费用,包括旅游资源调查,旅游法规建设及实施规划工作的费用。
    (三)干部培训经费。指用于旅游专业人员培训所需经费。
    (四)行业管理费。指用于旅游市场综合治理、旅行社、饭店、旅游区(点)等旅游行业管理方面的费用。
    第六条  预算的申报与审批。
      (一)用于支持市级旅游发展项目的资金纳入市旅游局部门预算,按照《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统一管理。
        市旅游局根据本市旅游行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经科学论证后,填报《项目申报文本》,编制年度预算。
        市财政局进行最终审核,对数额较大或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送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评审。
        市财政局根据年度财力状况安排项目预算,列入市旅游局年度预算。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批复预算。
        市旅游局按照项目支出进度于部门预算批复10日内,将项目经费用款计划、说明及软盘报市财政局。逐步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二)用于支持区县旅游发展的项目由区县财政局与区县旅游局共同向市财政局与市旅游局提出申请,同时填报《项目申报文本》。凡是越级上报或单方上报的申请均不予受理。
         区县财政局收到市财政局与市旅游局联合下达的旅游发展专项资金补助经费的通知后,应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将经费一次或分次拨付区县旅游局,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 预算执行。资金到位后,各级旅游部门及时组织实施,原则上项目应于当年完成。因特殊原因不能完成的,结余的资金经报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第八条 项目调整。项目预算一经批复不得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调整预算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九条 决算的编制。用于支持市级旅游发展项目资金的决算由市旅游局按照支出数编列决算;用于支持区县旅游发展项目资金的决算,由区县旅游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同时抄送市旅游局。
    第十条 国有资产管理。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其使用权一般归项目单位所有。资产的处置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应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二条 项目管理。各级旅游部门要加强财务管理,对项目支出预算按项目实行单独核算,单独管理。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市财政局对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委托市审计局等专业审计机构对当年项目执行情况进行重点审计,出据审计报告。
    第十四条 绩效考评。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制度,对项目实行追踪问效,考评结果将作为下年度项目经费安排的重要参考因素。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试行。原《北京市旅游发展基金管理办法》[京财外( 1997) 92号文]废止。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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