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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2008年“十一”假日旅游安全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09-27)  来源:综合安全处  作者:

市假日旅游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9月22日、9月25日、9月27日市假日旅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就“十一”假日旅游工作、“十一”假日旅游安全专项工作、“十一”期间社会旅馆安全工作召开了专题会议,专门部署了“十一”假日旅游相关工作。9月27日上午,市委市政府召开了全市领导干部会。会上王安顺同志通报维护首都安全稳定等有关情况。刘淇书记、郭金龙市长作了重要讲话,根据领导讲话精神和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2008年“十一”假日旅游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成员单位齐抓共管做好安全工作

        各成员单位要继续贯彻“平安奥运”期间的相关安全要求,结合今年“十一”黄金周特点,高度重视,采取确实有效的措施,确保“十一”黄金周安全工作落在实处。

二、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

        “十一”黄金周的安全保障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区县政府对属地安全工作负第一责任。政府各部门按工作职能对各行业、各系统的安全工作负监管责任。各旅游企事业单位承担安全主体责任。对安全工作实行“谁审批,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

三、加大各成员单位联合检查监管及执法力度

        各政府职能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等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十一”黄金周安全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管。对不符合各项安全管理规定或达不到安全保障条件的接待单位,要限期改正。黄金周前经过整改仍然达不到标准的单位,要求坚决暂停营业接待资格。对按规定应该履行申报手续的各项活动,管理部门要严格审批,特别是对安全预案的审查,切实把好安全关。未经报批批准的各项活动不得举办。

四、大型活动实行谁审批,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

        各区县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力度。各区县政府、旅游企事业要特别重视对大型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做到事先认真部署、严格审批程序、落实安全保卫方案和应急预案,对活动现场进行安全检查、落实责任人、协调安排保安人员和相关警力等,切实保证区域内的旅游安全。各区县对景区等旅游企业进行安全设施检查,组织旅游企业开展互查工作。

五、完善旅游景区超过最佳、最大容量的应急预案

        各区县政府、成员单位要做好旅游景区的最佳、最大容量预测和应急管理,特别是故宫、八达岭、颐和园、天坛等重点旅游景区,一旦游客总量超过最佳和最大容量,应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疏导游客,确保安全。

六、重点做好社会旅馆的安全管理工作

        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社会旅馆的安全管理工作,特别是城乡结合部位的社会旅馆安全管理工作,旅游、公安、消防、工商、卫生等部门要加大对社会旅馆的管理,要继续保持高压势态,加强协同配合与执法联动。特别是要关停无照、非法经营的社会旅馆。

        各区县政府等成员单位要组织区域内相关执法部门,加大对社会旅馆的管理力度,做到以下四点。

(一)组织召开一次社会旅馆全体业主大会

各区县假日办要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立即组织召开本区县社会旅馆负责人参加的专题会议,要求覆盖本区域所有社会旅馆,认真部署“十一”黄金周旅游安全工作,特别是城乡结合部位地区,要加强对社会旅馆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发生各类安全事故必须及时报告,确保社会旅馆不发生问题。

(二)再开展一次旅游、公安、消防等部门联合大检查

各区县假日办要组织各成员单位,在节前和节日期间再次开展一次安全大检查,重点是社会旅馆的安全管理、住宿登记、疏散通道、消防器材、应急照明、防盗措施、食品卫生、信息报告、应急值守等方面情况,对检查出的问题要立即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消除各类现实存在的安全隐患。

(三)暂停一批安全管理等不达标的社会旅馆的经营资格

各区县在联合大检查中如果发现安全管理不达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等情况的社会旅馆,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作出暂停营业的处理意见,杜绝各类旅游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坚决关停一批无照非法经营的社会旅馆

        各区县在联合大检查中如果发现证照不全、违法经营、无照经营的社会旅馆,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作出停止营业的处理意见,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请各成员单位于9月28日17时前报送相关工作的落实情况。主要是报社会旅馆负责人会议签到名册(通过传真方式)。

 

 

 

二○○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联系电话:65158249  85157015

传真:6515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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