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输入搜索关键字:
· 关于领取《中文菜单英文译法》一...
· 2008年北京市旅游局“一村一...
· 关于印发《北京市旅行社安全管理...
· 关于参加2008中国国际旅游交...
· 声 明
· 北京市旅游局关于印发《2008...
· 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小黄金周假日旅...
· 畅游北京网站商务合作的招标通知
· 旅行社
· 星级饭店
· 绿色饭店
· 住宿服务质量达标单位
· 青年旅舍
· A级景点
· 民俗村
· 星级餐馆
· 工农业旅游示范点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行政法规
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行政诉讼案件应诉工作办法
发布日期:(1999-12-29)  来源:  作者:

  第一条 凡以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为被告人的行政诉讼案件,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的应诉工作由法制部门负责,其他相关处室应予配合。
  第三条 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成立应诉工作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主管副局长任副组长,法制部门和涉案部门负责人为成员,指导应诉工作。
  第四条 应诉人员的确定
  (一)因北京市事业管理局的行政执法行为引起的诉讼,由法制部门和涉案部门的负责人共同确定应诉人员,应诉人员应包括法制部门和涉案部门的人员。
  (二)因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的行政复议行为引起的诉讼,由法制部门的负责人确定应诉人员。
  第五条 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法制部门为了应诉工作的需要,可以向相关处室和区县旅游局(办)调阅涉案案卷和相关资料。
  第六条 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自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3日内确定应诉人员;自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出答辩状。
  第七条 在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由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如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可以停止执行。
  第八条 经与原告协商,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可以改变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由原告提出撤诉。
  第九条 经法院审理,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被判决撤销、部分撤销或变更,构成错案的,依据《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工作办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旅游局1999年12月29日发布)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北京旅游局版权所有 ©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