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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公共图书馆、文化馆、艺术馆对教师、学生实行优待的办法
发布日期:(2008-06-18)  来源:  作者: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十条有关规定,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地区市和各区、县的公共图书馆、文化馆、艺术馆,均颊遵守本办法。市文化局及各区、县文化文物局负责监督本辖区的公共图书馆、文化馆、艺术馆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公共图书馆、文化馆、艺术馆必领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十条有关规定,应当对教师、学生实行优待或减免费,为受教育者接受教育提供便利。
  第四条 本市公共图书馆、文化馆、艺术馆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共图书馆实行敞开办证,教师、学生可以优先办证。
  二、教师、大、专院校学生,可持教师证、学生征办理内部借阅书证。
  三、教师还书期限可适当延长 1 O天。
  四、有条件的公共图书馆,可以设置教师专用阅览室(区)。
  五、文化馆、艺术馆举办的活动,在教师节、’六一’儿童节、“五四”育年节期间,座对教师、学生实行减免费或其他优待。
  六、教师、学生以团队形式参加文化馆的经营性活动,应享受优惠待遇。
  七、公共图书馆、文化馆、艺术馆在教师节、“六一”儿童节期间,应积极组织向教师、学生开展多种形式的慰问活动,为教师、学生参加活动提供方便。
  第五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文化局负责解释。

(北京市文化局1996年9月2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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