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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语言文字工作迎接国家语委评估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06-19)  来源:  作者:

    
国家语言工作委员会拟于今年11月份对我市进行“一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旅游行业是此次评估的重点行业之一。为做好迎接评估的准备,促进北京旅游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工作的健康发展,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语言文字工作的组织领导
    
1、“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基本规定。依法组织和推动语言文字工作的健康发展,是各单位领导不可推卸的责任。旅游业作为“窗口行业”之一,应该为北京市建设全国语言文字工作首善之区作出较大的贡献。为此,各旅游企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做好语言文字工作,将其纳入本单位服务标准之中,在以往工作的基础上,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落实。
    
2、市旅游局成立旅游系统语言文字工作领导小组。温子吉副局长、马树群局长助理分别担任组长和副组长,成员由局政策法规处、办公室、综合管理处、饭店管理处和人事教育处负责同志组成。其中,综合管理处负责指导和推动旅行社的语言文字工作,并与园林、林业、文物、宗教等部门相配合,指导和推动各等级旅游区(点)的语言文字工作;饭店管理处负责指导和推动全市星级饭店的语言文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
    
各旅游企事业单位同时接受本单位主管上级和所在区县对语言文字工作的指导。
    
3、各旅游企事业单位都要有1位领导负责语言文字工作,并指定1至2名有一定文化素质的中层管理人员或员工,掌握国家语言文字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监督和检查本单位语言文字工作的开展情况。
    
二、工作重点
    
1、星级饭店:饭店标牌、说明牌、服务指南、菜单等面对客人的文字,要规范使用汉字、汉语拼音和英语。面对客人的服务人员要全部达到普通话二级乙等标准。
    
2、旅行社:设立地和门市部标牌、说明牌、产品宣传册等面对客人的文字,要规范使用汉字、汉语拼音和英语。门市部接待人员和本社所使用的导游人员要全部达到普通话二级乙等标准。
    
3、等级旅游区(点):按照《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中的有关规定,确保各种引导标志、包括入口导游图、标示牌、景点介绍牌等,汉字、汉语拼音、英语准确规范,符合GB10001规定。景点导游员(讲解员)要全部达到普通话二级乙等标准。
    
三、工作步骤和安排
    
迎接国家语委评估工作分三步进行:
    
5——6月份为自改自查阶段。各单位务必落实对语言文字工作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制定计划,展开工作;依照标准,逐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改正。
    
7——8月份为旅游系统内检查阶段,市旅游局将组成若干检查组进行抽查。
    
9——10月份接受市语委检查。
    
在后两个阶段,各单位要抓紧时间,继续完善本单位的语言文字工作。同时,针对上级检查所指出的问题,及时整改。
    
望各单位接通知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扎扎实实地做好语言文字工作,迎接国家语委的评估。
    

    
为有助于开展语言文字工作,向各单位推荐学习出版社出版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知识读本》,可在西长安街5号购买,每本15元,联系电话:66063020
    

    
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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