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行政许可法》和《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为确保饭店星级评定工作质量,规范星级评定工作,加强对饭店星级评定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制定本章程。 一、星评员的划分和任职条件 第一条 饭店星评员分为:市级星评员、区县级星评员和星级饭店内审员。 第二条 星评员一般条件: 1、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法制观念,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和职业操守; 2、有丰富的饭店业务知识,全面掌握《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 3、有较高的分析判断能力和口头、文字表达能力; 4、有严谨、科学的工作作风。 第三条 担任市级星评员的人员在符合一般条件的前提下,还应符合以下任意一项要求: 1、具有较为丰富经验的饭店行业管理人员; 2、在星级饭店连续担任高级管理职务五年以上,且任期内饭店经营业绩良好,在本市业内具有一定声誉的在职经理人; 3、理论水平较高,在饭店业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理论工作者。 第四条 担任区县级星评员的人员在符合一般条件的前提下,还应符合以下任意一项要求: 1、在职的有一般经验的饭店行业管理人员; 2、在星级饭店连续担任高级管理职务三年以上,且任期内饭店经营业绩良好,在本区县饭店业内有一定声誉的在职经理人。 第五条 星级饭店内审员应由本饭店的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二、星评员的选聘办法和职责 第六条 市级星评员由北京市星评委负责选聘。接受北京市星级评定机构的委派,承担对北京市内饭店星级评定、复核和其它检查工作。 第七条 区县级星评员由北京市星评委负责选聘。接受区县星级评定机构的委派,承担对所在区县内饭店星级评定、复核和其它检查工作。 第八条 各星级饭店负责指定本饭店内审员。星级饭店内审员根据相应星级评定机构的指导和安排,依照星级标准,执行对所在饭店的检查、复核工作,并同时向所在饭店管理层和所在地区星级评定机构报告工作。 三、星评员的工作要求 第九条 星评员在星评委有组织有计划的安排下,以明查或暗访方式可对受检饭店进行检查,要预先研究受检饭店的申请报告或复核自查报告及相关材料,掌握受检饭店的概况和特点;检查结束时向受检饭店全面反馈检查情况,就其星级达标情况提出规范的书面报告。各级星评员应保持清正、廉洁的作风,未经星评委授权,不得随意实施对饭店的检查工作。 第十条 饭店星级评定初检时,要据实评判各项条件的具备情况和得分情况,并写出初检报告呈交委派机构;饭店星级评定终检要对照初检报告检查受检饭店整改情况,核实各项目的实得分数和得分率,并形成终检报告呈交委派机构。 第十一条 星评员向受检饭店和委派机构做出反馈意见应严谨,规范,条理清晰,具有较高的针对性和指导性。书面报告应在星评办规定时间内上交。 第十二条 星级饭店内审员应按照标准和星级评定机构的要求,检查所在饭店的达标情况,敦促饭店管理层就所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并向所在地星评委做出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 饭店星评员接受聘用单位的检查、监督和管理。 四、星评员的工作守则 第十四条 服从相关饭店星评委的安排,认真履行星评员的各项职责。 第十五条 按规定时间抵达受检饭店,主动出示检查证和《星级评定/复核检查通知书》。 第十六条 在受检饭店工作时间应根据星评工作量由星评办确定。 第十七条 不得以个人理解随意解释标准,不得做超越权限的评论和表态。 第十八条 检查期间要着正装,保持衣冠整洁,举止文明,谦虚谨慎,尊重受检饭店的员工。 第十九条 在保证检查效果的前提下,提倡节俭,反对铺张。 第二十条 不得向受检饭店提出与检查无关的要求,不得为个人或亲属谋取私利。受检饭店可就任何星评员的违规行为向星评委举报,星评委经调查核实后可进行查处。 五、星评员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按照谁聘用谁管理的原则,各级星评员由聘用单位负责业务管理,分别接受市和区县级星评机构的工作安排。 第二十二条 各级星评委应对所聘用星评员的变化、工作态度、工作质量和受检饭店对其工作的评价有详细的记载,并作为是否续聘的重要依据。根据上述内容每年以书面形式向全国星评委报告。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市星评员实施宏观管理,星评员资格不搞终身制,对个别不称职或玩忽职守的星评员可及时进行撤换。 第二十四条 任期内的星评员一旦离开与饭店相关的工作岗位,其星评员资格自行取消,空缺名额由原聘用单位按照任职条件重新选聘。 第二十五条 星评员由聘用单位颁发证书,证书格式由全国星评委统一确定。
本章程由北京市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解释,于二00五年四月八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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