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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旅行社加强门市部管理的通知 (京旅发[2005]69号)
发布日期:(2008-06-18)  来源:  作者:

北京地区各旅行社:
    随着旅游市场的发展,北京地区旅行社门市部的数量逐渐增多。为了规范旅行社门市部的经营行为,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北京市旅游局要求各旅行社加强对所属门市部的管理,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 旅行社门市部定义及法律责任
    旅行社门市部(包括营业部和散客柜台)是指旅行社离开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为设立社招徕游客并提供咨询、宣传等服务的收客网点。
    旅行社门市部为非法人单位,设立社对其所属门市部负有管理职责,并承担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旅行社门市部的设立
    北京地区旅行社根据旅游业务的需要,均可设立门市部。旅行社持工商管理部门所需材料,到旅行社门市部注册地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即可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在办理完工商登记注册手续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由旅行社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旅行社门市部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填写好的《北京地区旅行社门市部备案表》(见附表)到北京市旅游局旅行社管理处备案。
    旅行社门市部的名称格式统一为:
    旅行社名称+门市部注册地名称+门市部(或营业部)
    旅行社门市部经营地址变更及停业、歇业或注销,其设立社应持相应的工商手续证明材料,在30个工作日内报北京市旅游局备案。
    旅行社设立门市部应统一标识,统一联网。
    三、旅行社门市部的人员管理
    旅行社门市部工作人员应具备合法的劳动用工手续,设立社应与门市部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工作人员应由设立社人事部门统一建档和管理。
    四、旅行社门市部的财务管理
    旅行社门市部不得擅自设立独立的财务账号,如业务需要,须由旅行社为其门市部设立账号。旅行社门市部须使用设立社统一的税务发票、收据和旅游合同。旅行社须对所属门市部使用的发票、收据、旅游合同、印章等进行统一管理,团款结算应由旅行社财务部统一负责。
    五、旅行社门市部的经营范围
    1.旅行社门市部的经营范围是为设立社招徕游客,并向旅游者提供产品宣传和咨询服务,旅行社门市部不得超出其工商执照上明示的范围开展经营活动。
    2.旅行社门市部应当在设立社的经营范围内经营招徕业务,没有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许可的旅行社设立的门市部,不得开展出境旅游的招徕业务。旅行社门市部不得自行为设立社以外的旅行社招徕游客。旅行社门市部招徕的游客须由设立社统一组织、接待,不得独立经营组团、接待等旅游业务。
    3.旅行社门市部销售的旅游产品应由旅行社统一设计策划,旅行社门市部不得推出自行设计的旅游产品。
    4.旅游产品的价格由旅行社统一制定,旅行社门市部不得自定产品价格。
    5.旅行社发布业务广告,应严格遵守《旅行社发布旅游业务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旅行社门市部不得自行发布旅游广告或自制宣传资料。
    6.旅行社门市部不得自行与旅游供应商或其他旅行社签订业务合同,不得自行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即业务合同及旅游合同应由设立社统一签订。
    旅行社设立门市部应当制定健全的管理规章和业务操作程序,严格规范门市部的经营行为。对旅行社门市部在经营活动中的违规行为,北京市旅游局将依据有关旅游法规、规章中的相关规定,对其设立社给予行政处罚。

 

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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