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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旅游局关于旅游景区内禁用扩音器材进行导游和讲解服务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04-10)  来源:政策法规处  作者:

各旅行社、各等级旅游景区:

        奥运在即,为维护旅游景区的游览秩序,保障团队游客和其他游客的游览质量,创造有序的奥运旅游环境,树立良好的旅游企业形象和首都旅游形象,我局决定,自2008年6月1日起,旅游景区内禁止使用手持小喇叭、麦克风等易对周围环境造成干扰的扩音器材进行导游和讲解服务。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2008年6月1日起,旅行社的导游服务、旅游景区的讲解服务,应当采用语音导览器或其它非扩音的方式。导游员不得携带手持小喇叭、麦克风等扩音器材进入旅游景区,讲解员亦不得使用扩音器材为游客进行讲解。

        旅游景区应当在景区入口处和景区内加强巡视,对携带和使用扩音器材的导游员进行劝阻和制止。导游员应当配合和服从旅游景区的管理。同时,旅游景区亦应当对讲解员加强管理。在游客相对集中的时间段、在重要游览区,景区应派专人对游客进行有效疏导,保证景区正常的游览秩序。

二、旅行社、旅游景区应当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对导游员、讲解员加强教育和引导,并从提升服务水平、塑造企业形象的高度,为游客提供更加优质、规范、人性化的旅游服务。

三、旅行社、旅游景区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逐步配备国际通行的无线团队非扩音讲解器,不断提升旅游服务水平。

四、2008年6月1日起,市旅游局、各区县旅游局将加大对旅游景区内使用扩音器材行为的检查力度,对违反规定继续使用扩音器材进行导游和讲解服务的行为,将给予通报批评。

 

                           二〇〇八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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