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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旅游局宣传贯彻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2-03-04)  来源:  作者:

  各区县旅游局、各旅游企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于2001年11月14日由公安部第61号令发布,将于2002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现将《北京市旅游局贯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县、本单位的宣传贯彻方案,并切实抓好落实。

         二ΟΟ二年三月四日

  北京市旅游局宣传贯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方案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01年11月14日由公安部第61号令发布,将自2002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规定》的颁布施行,是我国消防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是促进社会各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的一项重要举措。为了认真做好《规定》的宣传工作,确保《规定》在北京市旅游企业的全面贯彻实施,特制定本方案。

  一、 指导思想
  通过宣传贯彻《规定》,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加强和规范消防安全管理,促进贯彻消防法规,切实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为首都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创造优良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 组织领导
  为推动全市旅游行业认真做好宣传贯彻工作,确保宣传效果,在市防火安全委员会的领导下,旅游行业的宣传贯彻工作由市旅游局防火安全委员会组织实施,日常工作由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防火安全委员会主任由市旅游局副局长顾晓园任担任,办公室设在市旅游局安全保卫处,办公室主任由安全保卫处处长周树琦担任。各区县旅游局、各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具体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宣传贯彻《规定》工作。
  三、 实施步骤
  宣传贯彻《规定》分动员部署、宣传贯彻和检查验收三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时间为2002年3月初至4月中旬。
  1、制订并印发《北京市旅游局宣传贯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方案》。
  2、组织召开区县旅游局落实公安部第61号令宣传贯彻会,部署宣传贯彻工作。
  3、根据《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3月1日北京日报第5版)的通告精神,各旅游企业按照标准及要求,到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领取消防重点单位申报登记表,进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备案。
  4、在《北京旅游报》和北京市旅游局网站上全文刊登《规定》。
  (二)宣传贯彻阶段。时间为2002年4月中旬至5月底。
  1、区县旅游局、各旅游企业在单位内部广泛宣传《规定》。
  2、根据市防火安全委员会的宣传贯彻方案,将2002年4月27日确定为《规定》的宣传日。市旅游局当日在王府井大街南口设立宣传站,通过发放宣传材料、出黑板报、播放录像等形式,宣传《规定》。区县旅游局根据各自情况可在当地重点旅游区(点)设立宣传站。
  3、在《北京旅游报》上设专栏,组织“如何做好消防主管”的征文活动。
  4、组织旅游企业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学习班,拟请市消防局有关部门讲课,学习《规定》的主要内容。
  (三)检查验收阶段。时间为2002年6月初至7月中旬。
  配合市防火安全委员会的工作部署,由市旅游局和各区县旅游局对各旅游企业贯彻落实《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凡验收不合格的单位,要限期进行整改,并按照《规定》及有关消防法规,追究主要领导责任;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将予以表彰,同时作为2002年旅游安全先进集体和个人评比活动的条件之一。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宣传贯彻《规定》,对于强化消防安全管理,预防重特大火灾,特别是群死群伤火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宣传贯彻《规定》的重要意义,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务必把宣传贯彻《规定》作为促进经济建设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举措狠抓落实,确保宣传贯彻《规定》工作落到实处,取得成效。
  (二)严密组织,认真实施。各单位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成立领导小组,责成专人积极开展宣传贯彻《规定》工作,要采取有力措施,落实防火巡查、防火检查的要求,落实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检查、维修、保养要求,落实消防安全措施,落实重点人员、重点工种消防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确保消防安全。
  (三)加强宣传,及时反馈信息。要采取多种形式,开拓多种渠道,广泛开展宣传贯彻《规定》工作,形成强大的宣传氛围,使《规定》深入人心。各单位在宣传贯彻《规定》的每个阶段结束后,将工作情况及时报北京市旅游局安全保卫处(传真:65158257),重要情况要及时上报,保证各种情况信息的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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