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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员和旅游团队的其他服务人员殴打、谩骂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旅游者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五项“导游员和旅游团队的其他服务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五)殴打、谩骂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旅游者。”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二)、(四)、(五)、(六)项的规定,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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