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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及其导游员或领队未经旅游者同意,违反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改变行程安排,减少服务项目,降低服务标准,加收服务费用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旅行社及其导游员或者领队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未征得旅游者同意,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改变行程安排,减少服务项目,降低服务标准,加收服务费用。”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三)、(四)、(五)、(七)项、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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