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员或旅游团队的其他服务人员在导游活动中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购买旅游者的物品,或索要小费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
第二十三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2、《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四项“导游员和旅游团队的其他服务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强行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
(四)向旅游经营者索要小费或者其他财物;”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二)、(四)、(五)、(六)项的规定,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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