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输入搜索关键字:
 
· 关于进一步加强奥运期间A级旅游...
· 北京市旅游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
· 关于进一步做好近期旅游安全工作...
· 关于领取新版“一日游”合同的通...
· 城八区奥运人家负责人联系方式
· 关于向奥运签约饭店及三星级以上...
· 关于协助市园林局草地灭虫作业的...
· 关于奥运签约饭店及星级饭店奥运...
· 旅行社
· 星级饭店
· 绿色饭店
· 住宿服务质量达标单位
· 青年旅舍
· A级景点
· 民俗村
· 星级餐馆
· 工农业旅游示范点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政执法职权 / 行政处罚
导游员或旅游团队的其他服务人员在导游活动中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购买旅游者的物品,或索要小费

导游员或旅游团队的其他服务人员在导游活动中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购买旅游者的物品,或索要小费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

第二十三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2、《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四项“导游员和旅游团队的其他服务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强行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

(四)向旅游经营者索要小费或者其他财物;”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二)、(四)、(五)、(六)项的规定,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北京旅游局版权所有 ?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