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员或领队进行导游或领队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或领队证
处罚种类:罚款、暂扣或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佩戴导游证。”
第二十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罚款。”
2、《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领队人员从事领队业务时,必须佩带领队证。”
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和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领队人员伪造、涂改、出借或者转让领队证,或者在从事领队业务时未佩戴领队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人民币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暂扣领队证3个月至1年,并不得重新换发领队证。”
3、《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导游员或者领队从事导游、领队活动,应当由旅行社委派,并佩带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导游人员或者领队进行导游或者领队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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