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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向旅游者介绍和提供含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及含有淫秽、迷信或赌博等内容的旅游项目

旅行社向旅游者介绍和提供含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及含有淫秽、迷信或赌博等内容的旅游项目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一、二、三项“旅行社不得向旅游者介绍和提供下列旅游项目:

(一)含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内容的;

(二)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内容的;

(三)含有淫秽、迷信、赌博内容的;”

第六十一条第六项“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向旅游者介绍和提供含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及含有淫秽、迷信或赌博等内容的旅游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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