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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领队证从事领队业务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款“未取得领队证的人员,不得从事出境旅游领队业务。”

第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未取得领队证从事领队业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不超过人民币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人民币1万元以下罚款。”

2、《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导游员或者领队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执业证书。”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国家规定的执业证书进行导游或者领队活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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