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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领队不及时向组团社和中国驻所在国家使领馆报告,或者组团社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处罚种类:警告、暂扣或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的,旅游团队领队应当及时向组团社和中国驻所在国家使领馆报告,组团社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旅游行政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处理有关事项时,组团社有义务予以协助。”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旅游团队领队不及时向组团社和中国驻所在国家使领馆报告,或者组团社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旅游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对旅游团队领队可以暂扣其领队证,对组团社可以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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