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输入搜索关键字:
 
· 关于进一步加强奥运期间A级旅游...
· 北京市旅游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
· 关于进一步做好近期旅游安全工作...
· 关于领取新版“一日游”合同的通...
· 城八区奥运人家负责人联系方式
· 关于向奥运签约饭店及三星级以上...
· 关于协助市园林局草地灭虫作业的...
· 关于奥运签约饭店及星级饭店奥运...
· 旅行社
· 星级饭店
· 绿色饭店
· 住宿服务质量达标单位
· 青年旅舍
· A级景点
· 民俗村
· 星级餐馆
· 工农业旅游示范点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政执法职权 / 行政处罚
导游员或领队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导游或领队业务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九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必须经旅行社委派。导游人员不得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

第十九条“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2、《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导游员或者领队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应当由旅行社委派,并佩戴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第六十四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旅行社委派从事导游或者领队活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导游证或者领队证并予以公告。”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北京旅游局版权所有 ?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