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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旅行社擅自设立分支机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5天至30天,可以并处人民币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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