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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在职权范围内进行检查

法律依据:

1、《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旅行社应当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服务质量、旅游安全、对外报价、财务账目、外汇收支等经营情况的监督检查。”

2、《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旅行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旅游工作的法规、政策,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七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进行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旅行社业务经营、对外报价、资产状况、服务质量、旅游安全、财务管理、资格认证等方面的情况。旅行社应当按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报表、文件和资料。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的检查包括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个案检查和业务年检。”

3、《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拟订本市旅游业有关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组织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督促、检查旅游业重点单位落实有关旅游业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组织制订旅游安全应急预案,消除事故隐患,依法查处违反旅游安全规定的行为;对相关安全事故及时处理、及时报告,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4、《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旅游市场的管理和旅游服务质量的检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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