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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证核准

法律依据:

1、《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二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

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经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方可持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者登记证明材料,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

2、《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获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并在一家旅行社或导游管理服务机构注册的,持劳动合同或导游管理服务机构登记证明材料向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导游证。”

办事程序:

http://www.bjta.gov.cn/bszn/107035.htm

办事表格下载:

http://www.bjta.gov.cn/document/2006012616171254636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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