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申请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审查完毕,经审查同意的,报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批准;经审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办事程序:
http://www.bjta.gov.cn/bszn/yzsbg/94867.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