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区县旅游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北京市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区县旅游局所在地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市旅游局是具有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政策法规处负责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3、 申请人应详细填写《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为自然人的,还应递交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递交法人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4、 委托代理的,应填写《行政复议授权委托书》。委托公民代理的,还应递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律师代理的,还应递交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指派函。
5、 内容过多可以另行附纸。
6、 请将申请书一式两份,连同需要提交的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认为可以证明自己观点的证据材料及证据目录、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关文书复印件,经签字后一并递交北京市旅游局政策法规处,申请行政复议。上述递交材料请使用A4纸。我处以收到上述全部材料之日起视为正式收到行政复议申请。
北京市旅游局政策法规处地址:建国门外大街28号北京旅游大厦1102房间
邮编:100022 电话:8515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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