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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饭店会员单位税务工作信息
发布日期:(2007-11-02)  来源:  作者:

        2007年10月,北京市旅游行业协会接到丽都饭店、中国大饭店等会员单位反映:北京市国税局要求各饭店缴纳销售月饼收入的增值税,并要求饭店补交2005年、2006年销售月饼的增值税。近日,协会秘书处就此事与北京市国税局取得了联系。10月19日,北京市旅游行业协会副会长、饭店分会会长徐锦祉及饭店分会副会长张京文,秘书长郭颖拜会了北京市国税局流转税处正、副处长,双方就此事进行了沟通并交换了意见。

我方反映了行业情况:

1、今年部分会员单位已上缴了销售月饼收入5%的营业税,如再上缴增值税,已上缴的营业税是否可以退税或抵税,希望市国税局能与市地税局就此事进行沟通;

2、由于各会员单位的管理体制情况各有不同,以往帐目中费用收入无法区分哪些收入为营业税和增殖税,现在再提出补交2005年、2006年的增值税存在一定的困难。

        国税局方面以实事求是、依法纳税为原则,就上述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解释和满意的答复。如会员单位欲了解缴纳销售月饼增值税的有关情况,请向所属区国税局咨询或至电协会办公室。

联系人:郭颖   马红

联系电话:85157035/85157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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